计算机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5-27 浏览次数: 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实验室设备报废和非实验室设备报废。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条件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的资产,以及非教学所需的设备报废处理。
第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自然寿命。亦称物理寿命,是指使用年久、实体损耗(指有形磨损、功能失效)造成该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参照上海市财政局报废的参考年限,电子计算机一般7年以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10年以上。
  (二)技术寿命。尽管这类设备没有丧失使用功能,由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应予以报废。
  (三)经济寿命。是指该设备使用后期,虽然没有达到自然寿命,然而型号陈旧,性能老化,靠高额人工费和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维持使用,从经济角度讲不合理。
  (四)产品结构严重老化。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严重影响实验结果,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的最低要求。
  (五)教学和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或者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仪器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改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凡符合以上5条中任何一条的仪器设备,并且教学、科研、生产中已有正规产品可替代的,均可列为报废范围。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主要针对实验室设备报废和非实验室设备报废两种程序类型。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报废处置程序
      第一步,实验室设备所属的教师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报废条件等情况提交报废申请报告;
   第二步,实验室主任对设备报废提交报告进行可行性技术分析,进行审批;
   第三步,教学副院长根据设备报废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审批;对于小于50万以下的设备直接进行审批;对于等于或者大于50万的中大型设备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论证方可审批;
   第四步,提交申请的教师审批通过之后,才能走线上审批流程。
第十条  非实验室设备报废处置程序
      第一步,非实验室设备所属的教师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报废条件等情况提交报废申请报告;

   第二步,非实验室设备保管负责人对设备报废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行审批;


20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