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开发的重要物质条件之一,应尽量避免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工具等的丢失、损坏,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认定
1. 凡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实验室主任确认,属于仪器设备的本身质量问题或寿命问题,不追求使用者的责任。
2. 凡在实验室实验、科研、开发中,因个人责任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等损坏的,一律按规定赔偿。
3. 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私人使用公物或学生未经老师允许擅自动用或因与本次实验无关事宜而损坏仪器设备的,应赔偿损失额的一部分或全部。
4. 外单位来校实验等,若发生个人责任事故,按上述第二条执行。
二.赔偿具体方法:
5. 学生实验损坏的仪器设备或附件,可修复的按修理费的30%~50%赔偿,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按修理费的60%~100%赔偿,无法修复的按设备值的30%以下折价计算。
学生实验中遗失的物资,应根据情况按原价折旧后的30%~100%赔偿。
学生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后,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实验室及时汇总学期结束时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统一填写赔偿单到院财务处,学生到院财务处付款。
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仪器设备:
(1)应填写事故报告单,经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若属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折价的5%至全价赔偿。
(2)已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的按修理费的20%~100%赔偿。
(3)若丢失仪器设备、工具等,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按原价的10%~100%赔偿。
情节严重的除写事故报告外,还应有书面检查。按认识程度不同学院院长签署处理意见,经批评教育后,处以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